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 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 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