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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2021-11-27 19:09:52 

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然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