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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费用能作扶贫经费支出吗?

2021-01-18 08:58:54 

XX是国有企业的党支部书记,被委派去一个市辖边远的乡村进行扶贫工作。该企业对李XX在乡村做扶贫工作的期间,给予了交通、生活、通讯等补贴,该企业把这些补贴与捐赠给乡村的支出一起作为扶贫的支出记入了扶贫经费科目,这正确吗?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公告 (一)表述: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显然,生活、通讯等补贴不属于扶贫支出的范筹,是不能记为扶贫经费的,生活、通讯补贴应记入福利费用,交通补贴应记入差旅费用,只有捐赠给乡村的扶贫支出才能记入扶贫经费中。扶贫经费的支出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应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开具“公益性捐赠统一发票”。如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统一发票”,则属于非公益性捐赠的支出,这笔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