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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

2021-11-15 20:40:40 

《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出租对象增加了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这一类企业,认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条件或标准是什么呢?

上面文件中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规定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部分城市在50%内下调超标准。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建房【2021】6号)》规定,我区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