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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15:07:4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广西、福建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附件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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