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12月17日 08:38
-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
- 阅读(1)
- [常见问答]不想缴纳社保,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可以吗?2024年11月30日 08:39
- 不想缴纳社保,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可以吗?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只要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 阅读(0)
- [财税资讯]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明确!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24年11月27日 08:43
-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明确!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
- 阅读(0)
- [财税资讯]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哪些待遇?2024年10月31日 09:05
-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
- 阅读(5)
- [财税资讯]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24年10月31日 09:04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完全恢复,无须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就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
- 阅读(0)
- [财税资讯]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要按照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吗?2024年10月07日 15:35
- 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要按照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吗? 答:需要。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
- 阅读(2)
- [财税资讯]退役士兵有哪些税收优惠2024年10月01日 06:39
- 退役士兵有哪些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 阅读(1)
- [财税资讯]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填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是否需要获得“税优识别码”?2024年09月18日 09:52
- 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填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是否需要获得“税优识别码”? 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以及第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
- 阅读(2)
- [财税资讯]劳务派遣人员的残疾人保障金由哪个单位负责缴纳?2024年09月09日 08:41
- 劳务派遣人员的残疾人保障金由哪个单位负责缴纳?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
- 阅读(8)
- [财税资讯]公司有辆汽车大雨淹没毁损了,增值税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取得的保险赔偿要缴纳增值税吗?2024年09月04日 08:31
- 公司有辆汽车大雨淹没毁损了,增值税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取得的保险赔偿要缴纳增值税吗? 1、汽车大雨淹没毁损,不是非正常损失,增值税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资产损失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仅限于“非正常损失”。 2、取得的保险赔偿,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当然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了。 参考: 1、《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
- 阅读(5)
- [财税资讯]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2024年08月17日 09:08
- 答:可以在税前扣除,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第一条: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阅读(3)
- [财税资讯]我公司免费租赁的汽车,汽油和停车费及保险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2024年08月16日 08:58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因此,与
- 阅读(5)
- [财税资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2024年07月20日 09:21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 阅读(1)
- [财税资讯]如何确认用人单位的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07月12日 08:39
-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
- 阅读(2)
- [财税资讯]工资薪金2024年07月07日 13:28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
- 阅读(0)
- [财税资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4年06月26日 08:42
- 01 享受主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02 享受内容: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2.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 阅读(0)
- [财税资讯]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2024年06月08日 10:53
-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 阅读(1)
- [财税资讯]中小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4年06月07日 08:20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缴费人不用额外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原有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即可。在符合继续降低费率条件的地区,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将及时调整系统参数配置,让企业免申请即可直接享受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包第一时间送达缴费人。 202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
- 阅读(1)
- [财税资讯]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2024年06月05日 08:05
- 一、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2.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5.健坤慈善基金会 6.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7.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8.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9.中国电影基金会 10.韬奋基金会 1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2.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1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4.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5.中国互联网
- 阅读(1)
- [财税资讯]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2024年05月27日 09:00
-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
-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