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三部门发文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2024年06月29日 08:43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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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暂时进境修理政策措施公告2024年02月06日 08:43
-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措施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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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2023年05月23日 08:37
-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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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申请办理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进口免税等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2023年03月23日 08:33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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