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12月17日 08:38
-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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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答]增值税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年12月12日 08:36
- 增值税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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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答]铁路电子客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2024年12月12日 08:35
- 铁路电子客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 八、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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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减免政策2024年12月11日 08:39
- 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减免政策 【涉及费种】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优惠内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免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免70%。 【享受主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条件】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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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答]如何获取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2024年12月09日 08:43
- 如何获取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对外发布公告,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那么,关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有哪些服务举措?一起来看 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服务? 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于180天内登录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账户,如实取得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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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答]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给员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2024年12月07日 12:08
- 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给员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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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答]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给员工是否缴纳房产税2024年12月06日 20:44
- 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给员工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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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答]企业改制合并或分立新启用的营业账簿如何缴纳印花税2024年12月06日 20:42
- 企业改制合并或分立新启用的营业账簿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 本公告自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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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答]企业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2024年12月05日 08:49
- 企业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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