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设备、器具,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2022年10月23日 10:28
-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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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制造企业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2022年10月03日 08:51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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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2022年10月02日 08:43
- 根据财税13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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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022年09月05日 08:26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款、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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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退休返聘人员的残疾人,工资能加计在税前扣除吗?2022年07月28日 08:26
- 不符合财税〔2009〕70号的无法加计,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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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聘用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吗?2022年05月05日 23:31
- 企业聘用残疾人,支付其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加计扣除吗? 符合文件规定的都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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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变化2021年09月26日 20:02
- 符合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对于2021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了解以下变化: 1、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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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不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2021年09月26日 19:54
-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出台了研发费用方面的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加计扣除的规定。研发费用 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是所有行业的企业都能够享受吗?并不是,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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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加计如何享受?2021年09月11日 08:39
- 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留存备查好相关资料即可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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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事先备案2021年09月08日 19:50
- 现阶段,符合税收规定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事先备案。企业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留存备查的资料,以备税务局查询时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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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制造业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又提升了2021年08月10日 21:28
-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又作进一步的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在公告中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即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了100%);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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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生活服务业加计扣除2021年06月03日 09:0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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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研发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范围2021年05月31日 09:2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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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资讯]2021年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培训2021年05月13日 09:50
- 走进春意盎然,玉树丛林,宁静而致远的广西税务干部学校,广西财瑞税务师事务所参加“房地产行业涉税政策系列讲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的培训。 吕敏康副会长做开班仪式的介绍:一、现代经济发展与税务师行业的状况,二、第十一届全国税法知识竞赛活动广西赛区,三、鼓励参加税务师考试。 本次受课是北京税务师协会特邀的老师,课程分两部份,第一部份 房地产行业涉税政策系列讲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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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2021年05月10日 14:43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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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2021年04月23日 08:4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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