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023年02月03日 08:31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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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2023年02月02日 08:27
- 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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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2023年01月30日 08:35
- 根据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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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023年01月29日 08:27
- 根据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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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2023年01月10日 08:47
- 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规定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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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后,前期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2022年08月07日 08:29
- 按照相关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由于加计抵减政策在2022年度延续实施,因此,纳税人在2021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在2022年度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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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主要行业2022年01月10日 21:28
-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主要适用于两个行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其中生产性服务业是生产上下游活动的延伸,比如专业服务、信息中介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与贸易相关的一些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比如酒店住宿、餐饮、养老、体育、文化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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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生活服务业加计扣除2021年06月03日 09:0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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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2019年已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2021年04月25日 09:15
-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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