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扣除项目的标准是什么2021年07月09日 08:5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表明: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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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退役士兵定额扣除规定2021年07月07日 08:37
- 根据【桂财税2019 13号】,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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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什么资料2021年07月03日 08:4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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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二次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吗?2021年07月02日 12:05
- 甲公司出租一房产给乙公司,甲公司取得该房产的时间是在16年4月30日前。乙公司后因业务调整,又把该房产转租给C公司。那么,乙公司在取得转租后的收入,可否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来计算增值税呢?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 第 16号)中的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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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吗?2021年06月29日 10:3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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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吗?2021年06月29日 10:3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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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2021年06月28日 09:51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明确规定: 一、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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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税前扣除凭证2021年06月22日 09:3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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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涉及的税金2021年06月22日 09:28
- 增值税5%,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城建税市区7%,县份5%,其他1% ,个人所得税20%,土地增值税按土地等级确定,印花税万分之五,契税(1)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1%、90平米以上1.5% (2)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90平米及以下1%、90平米以上2% (3)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商铺等其他房产:3%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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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违约金如何开票?2021年06月18日 11:18
- 日常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能否要求对方开票? 公司收到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怎么开票?税率是多少?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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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2021年06月18日 11:07
- 企业或个人的一些特定行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时视同销售。然而,不同税种的视同销售处理略有差异。 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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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小规模纳税人,在5月份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6月1日生效,公司二季度的申报应如何办理?2021年06月17日 09:55
- 1、需要在7月份申报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6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4-5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2、对于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对应的小规模季度属期申报(即公司4-5月所属期的申报),均统一以月销售额15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公司4-5月销售额未超过的,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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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如何防范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06月16日 09:07
- 一、提高防范意识,购进货物时,了解交易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评估风险。 二、交易时,使用公对公的银行账户结算。 三、仔细核对发票信息,包括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保证票、货、款一致。 四、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凭证。如果在后续发现问题可以给税务机关甚至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依据。 防范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根本的还是不要心存侥幸、不贪小便宜,保证全部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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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如何辨别电子发票是否为虚开?2021年06月16日 08:58
- 辨别电子发票是否为虚开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发票进行查伪验真,可杜绝套印、变造、伪造电子发票等问题。 (二)加强业务内控。注意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与实际业务的一致,注意对销售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身份资格的审查,对资金支付、运输单据、发票快递单据等证据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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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取得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021年06月15日 09:0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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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哪些服务类发票属于建筑服务发票?2021年06月11日 09:29
- 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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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东姓名开具的水电费发票可税前扣除吗?2021年06月07日 09:59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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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2021年06月07日 09:36
-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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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专用发票如何冲红2021年06月04日 09:44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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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那些类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21年06月03日 08:56
- 根据财税2016 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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