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关于暂时进境修理政策措施公告2024年02月06日 08:43
-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措施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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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暂时出境修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2024年02月06日 08:42
-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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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4年02月04日 09:47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规定: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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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小规模预缴增值税应如何预缴2024年02月01日 08:4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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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2024年01月31日 08:3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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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01月29日 08:24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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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01月29日 08:24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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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非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未在销售地纳税,纳税地点在哪里2024年01月26日 09:0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或业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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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如何核算销售额2024年01月25日 08:18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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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能开具专用发票吗2024年01月25日 08:1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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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开给非一般纳税人2024年01月23日 07:50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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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024年01月23日 07:48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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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024年01月22日 08:5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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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购进货物、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024年01月21日 15:59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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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2024年01月20日 09:1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不同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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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商业银行,是否可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2024年01月19日 08:42
-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下称13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件)对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基本税制要素、税收优惠政策等予以统一明确。36号文件已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金融机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13号公告所称金融机构,应适用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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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有没有增值税优惠2024年01月17日 10:54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规定,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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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二手车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怎么计算销售额并开具发票2024年01月16日 09:13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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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2024年01月14日 09:58
-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优惠内容 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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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2024年01月14日 09:57
-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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