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数电发票能否异地开具2024年03月12日 08:54
- 真实业务,由于企业合理的特殊原因,可以在外地开具数电电子发票。 但是数电纸票和税控纸票,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是有规定不能跨省开具的,如果有这种情况,会面临罚款风险。 注意: 而且若是企业长期出现异地开票行为,有可能被税务风险预警,需要有合理解释。因为税务局完全可以监控到企业的开票IP地址。 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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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2024年02月29日 08:59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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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义时,应如何处理2024年02月28日 08:3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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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2024年01月09日 10:2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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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虚开发票有什么后果2024年01月08日 08:4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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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01月02日 09:0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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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取得提前支付的工资怎么交个税2023年12月28日 19:50
-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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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变更,是否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2023年12月25日 11:40
- 答复: 跟自然人股权转让不同,不需要先税后证的变更模式,也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由于已经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过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如果转让财产份额时,作为净资产构成中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转让个人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溢价部分,由新合伙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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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当月作废的纸质发票,企业应该留存备查多少年2023年12月06日 08:48
-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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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检举的案件税务机关是否一定检查2023年11月11日 08:50
-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条规定:“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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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23年11月07日 10:52
-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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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11月05日 08:42
- 现就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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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2023年10月18日 08:19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合同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市场交易中,合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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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出口企业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2023年09月23日 09:2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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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3年09月02日 08:29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款,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属合上述规定的,并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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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自然人提供劳务代开发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023年09月01日 08:4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相应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相应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因此,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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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非居民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23年08月19日 08:51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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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个人在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分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3年08月17日 07:0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就一个月内同一项目发放的劳务报酬合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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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2023年08月06日 16:29
- 国家税务总局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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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2023年08月05日 15:20
-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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