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2023年02月04日 09:3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
- 阅读(1)
- [财税资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02月03日 08:32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阅读(1)
- [财税资讯]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023年02月03日 08:31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阅读(1)
- [财税资讯]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2023年02月02日 08:27
- 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阅读(5)
- [财税资讯]小规模预缴增值税应如何预缴2023年02月02日 08:26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阅读(5)
- [财税资讯]个人经营所得代开的增值税还有所得税按多少征收2023年01月31日 08:28
- 个人提供除不动产转让和出租以外的其他劳务或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个人提供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征收率为5%。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根据广西区局有关自然人代开发票环节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管理相关规定: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500元(不含)以下,适用附征率0%;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50
- 阅读(3)
- [财税资讯]“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支付方还需要给他代扣代缴个税吗?2023年01月30日 08:37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对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指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并在发票备注栏上备注个人所得税
- 阅读(6)
- [财税资讯]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2023年01月30日 08:35
- 根据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阅读(3)
- [财税资讯]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023年01月29日 08:27
- 根据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阅读(5)
- [财税资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01月29日 08:26
-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阅读(2)
- [财税资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2023年01月28日 08:34
- 根据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
- 阅读(1)
- [财税资讯]办理优惠备案之后,企业信息变更,要重新备案吗?2023年01月27日 08:44
- 根据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若您属于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企业信息变更,优惠事项不受影响。
- 阅读(1)
- [财税资讯]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能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2023年01月26日 10:0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附件《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六条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第七条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参考式样见附件2),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本办法附件的式样设置台账,也
- 阅读(1)
- [财税资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2023年01月25日 15:4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将专用发票追回后进行作废或红冲,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无法追回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另外,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销售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
- 阅读(3)
- [财税资讯]税局代开的普票,销售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可以不用写吗?2023年01月24日 09:46
- 一、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
- 阅读(36)
- [财税资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2023年01月23日 08:0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将专用发票追回后进行作废或红冲,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无法追回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另外,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销售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
- 阅读(2)
- [财税资讯]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023年01月22日 08:23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您作为自然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22年6月因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1万元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免税普通发票。
- 阅读(1)
- [财税资讯]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2023年01月21日 08:25
- 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 阅读(2)
- [财税资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2023年01月19日 08:38
- 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
- 阅读(2)
- [财税资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吗?2023年01月16日 08:38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按规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阅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