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留抵退税只能申请一次吗2022年08月26日 08:36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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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2022年08月25日 08:30
- 根据桂财税2019 30号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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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不可以抵扣的情形2022年08月24日 08:38
- 财税2016 36多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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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出租房产是从开始出租起还是从收到租金起计算房产税2022年08月23日 08:27
-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税发〔2003〕89号(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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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开企业销售房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2年08月22日 06:13
- 依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三者孰先原则,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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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标准2022年08月22日 06:11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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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征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022年08月21日 20:16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按照差额征税方式向用工单位开具专用发票,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也可以就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全部向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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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2022年08月17日 10:04
-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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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2022年08月16日 09:00
- 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在税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综合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有上限的,具体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政策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不受该比例限制)。因此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着重关注自己公益捐赠支出扣除的上限,以便准确享受公益捐赠政策。 第二,要留存好捐赠票据。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当纳税人完成捐赠,不论金额大小,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都可以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因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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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2022年08月16日 08:55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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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临时发生业务可以去税局代开发票吗2022年08月15日 15:33
-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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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2022年08月15日 15:32
-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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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2022年08月14日 15:51
-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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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享受留抵退税政策,这10个申报要注意2022年08月12日 10:31
- 今年以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全面落实,帮助企业减负纾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退税。这里要提醒纳税人,注意以下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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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什么优惠?需要提供哪些资料2022年08月12日 10:25
- 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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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可以退吗2022年08月10日 23:50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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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2022年08月10日 07:29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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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2022年08月09日 07:01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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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后,前期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2022年08月07日 08:29
- 按照相关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由于加计抵减政策在2022年度延续实施,因此,纳税人在2021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在2022年度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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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个人转让房产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022年08月05日 08:17
- 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房产转让收入和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房产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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