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水,气,热力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不在印花税列举范围,不交印花税,这个规定应从新的印花税法开始执行?还是从民法典开始执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 供电、水、气、热力合同 为独立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类型合同,除了"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其他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书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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