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门从事国有粮食收储的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增值税,能否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专门从事国有粮食收储的购销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它们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
免税的专票。对专门从事国有粮食收储的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增值税,虽然免税,但是允许开具专票,其实就是国家对于该行业的税收优惠和支持。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法规,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