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取得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取得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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