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2)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二、纳税期限: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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