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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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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1-01-29 17:54:38【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

一、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时:

(一)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三)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时:

(一)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二)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三)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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