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异常发票,何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答复:
应当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税款所属期做进项税额转出。不需要更正以前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比如22年4月份的一份专票异常,今年3月份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则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是在今年3月份。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税总发[2020]4号)规定,尚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转出,于次月(季)按期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