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等情形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简称“反向开票”),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1、问: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五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2、问:政策出台后,原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答:五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解除方法的。可以在2020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使用一般计数方法,除上述情节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计算缴纳。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同理,变更为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五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色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单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过红色发票信息确认单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解开,开启红色增值税发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色发票信息确认单,选择对应的蓝色发票信息,红色发票需与原蓝色发票一一对应。
4、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五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四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