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减税、免税项目
一、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 )气。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上述两项的免征或者减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其他减税、免税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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