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税款能否抵免应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