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免税额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年08月04日 07:17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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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2024年07月20日 09:22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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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如何计算2024年04月22日 08:38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不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公车改革补贴。 另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7〕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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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水利建设基金2024年04月03日 08:18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10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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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征税的财政性资金2024年04月01日 09:05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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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具体政策内容2024年03月23日 08:39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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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以免征、停征或减征吗2024年03月20日 09:49
-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的规定: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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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如何计算2023年11月10日 08:1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不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公车改革补贴。 另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7〕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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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保障性住房项目在非税收入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2023年10月27日 08:46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的规定: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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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如何计算2023年04月15日 08:1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不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公车改革补贴。 另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7〕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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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022年09月05日 08:26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款、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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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稳岗补贴要交企业所得税吗?2022年09月01日 09:0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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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可享受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2021年09月28日 20:16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21年7月1日起申报,所属期为2021.1.1-2021.6.30日的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属期为2021.7.1-2021.12.31日的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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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哪些企业单位不要交水利基金?2021年09月14日 19:52
- 从2021年7月1日起,广西重新开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那么哪些单位或社会组织可免交水利建设基金呢? 根据桂财综[2012]18号文第六条相关规定:第六条 凡在本自治区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达到税收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一)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取得下列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1.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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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水利建设基金政策2021年09月03日 20:19
-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 (一)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三)地方收取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当年收入总额的3%提取。 (四)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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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交纳水利基金的规定2021年08月25日 08:57
- 根据桂财综〔2012〕18号第六条 凡在本自治区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达到税收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一)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取得下列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1.车辆通行费;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征地管理费; 4.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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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收入种类和范围2021年08月21日 08:33
-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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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将房屋租给员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2021年08月21日 08:29
- 单位将房屋租给员工无论是否收款,都是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 36号,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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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水利基金征收及优惠2021年08月07日 20:14
-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精神及自治区政府同意,广西财政明确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征收了;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属期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半征收。 除此规定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仍然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达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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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不征税收入2021年06月21日 09:21
-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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