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实例2023年09月26日 19:02
- 服务公司,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纳税人。这两项政策中生活服务怎么定义?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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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广西税务APP可以缴车辆购置税2023年09月24日 07:18
- 广西税务APP全新推出车辆购置税缴纳功能,一部手机即可办完申报、缴款、完税证明所有事宜。一、使用人群:1.单位纳税人;2.自然人;3.4S店代办。二、登陆方式:1.登记广西税务APP后-【首页】-【车辆购置税申报(自行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代理申报)】;2.登录广西税务APP后-【办税】-【申报缴税】-【车辆购置税申报(自行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代理申报)】。小贴士:单位纳税人免注册,代理企业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理权;自然人需先注册再登录,只有自行申报功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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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未抄税监控提醒处理2023年09月23日 09:18
- 您已进行抄报汇总,但是报增值税时系统仍提示:您在本增值税征收期内未进行抄报税操作,请您确认已在开票系统进行远程报税后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免给您正常使用发票造成影响怎么办? 您可以参照以下3种类型进行核实: 请检查是否已逐月抄报。 请检查企业名下(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15位纳税人识别号)所得的税控盘、金税盘及税务Ukey均已抄报。 请检查是否所有票种均已抄报。 如排查并相应处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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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2023年09月22日 08:3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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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对开发票”的5个税务风险2023年09月21日 09:54
- 什么是对开发票? 对开发票,指的是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销售退回,本来按照规定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嫌麻烦,让购货企业开具一份正数的销售发票给原来的销售方,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了。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对开发票的5个风险: 风险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风险二 纳税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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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2023年09月19日 09:07
- 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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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2023年09月17日 19:40
-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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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2023年09月17日 19:38
-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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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2023年09月15日 08:18
-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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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2023年09月10日 09:32
-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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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2023年09月09日 11:48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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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须满足哪些条件2023年09月05日 09:10
-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三条: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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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2023年09月04日 08:48
-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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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08月31日 08:40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邮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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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年08月30日 08:45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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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2023年08月28日 08:57
-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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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地产企业耕地占用税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吗2023年08月27日 09:43
- 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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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2023年08月24日 08:07
-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7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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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2023年08月22日 08:28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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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发放给员工的独生子女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23年08月16日 09:13
-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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