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税款能否抵免应纳增值税2023年03月15日 08:50
-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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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偷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2023年03月15日 08:4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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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2022年度汇算的时间范围是什么?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预约2023年03月14日 08:48
- 2022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办税时间非常充裕,无需抢在前几天扎堆办理。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20日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税APP进行预约,操作步骤非常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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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03月13日 08:3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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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如何填写申报表2023年03月12日 10:0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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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03月12日 10:02
- 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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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2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023年03月11日 15:34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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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2023年03月10日 09:0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区政府给你工厂发放的开工补贴,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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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已经将发票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后,又需要更改用途,应该如何处理2023年03月10日 09:0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既可以在当期进行用途确认,也可以在之后属期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在已完成发票用途确认后,如需更正用途,可以在未申报当期增值税前,或作废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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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忘记及时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之后月份的工资薪金个税申报时还可以补充享受扣除吗2023年03月09日 08:37
-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因此,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未及时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选择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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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采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提示: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应如何处理2023年03月09日 08:36
- 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因此,纳税人应查询所采集2条住房租金信息的租赁时间是否存在交叉,若存在交叉,建议将新增的住房租赁期开始的月份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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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新公司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要备案什么报表2023年03月08日 08:35
-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3、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度和按年度分别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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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吊车费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还是建筑服务2023年03月07日 09:07
-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每种服务的具体定义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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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办理了外经证,异地是否预缴税款2023年03月06日 10:46
- 1)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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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公司自用办公的房屋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3年03月06日 10:45
-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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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业务招待费进项转出填到增值税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哪个栏次2023年03月05日 09:20
- 填写到15栏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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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提前收租),房产税是否一次申报缴纳2023年03月05日 09:18
- 纳税人一次性收取多期租金收入(代开发票除外)行为的,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规定,单位纳税人和自开票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产的,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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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没收商铺押金要交房产税吗2023年03月04日 08:35
- 1、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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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2023年03月04日 08:34
-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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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第一套房是全款,第二套是贷款,可以专项扣除吗2023年03月02日 12:12
- 1、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 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8〕41号 )2、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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