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及优惠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自 2020年 1月 1日起至 2022年 12月 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 )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桂财税【2016】47号规定,在广西区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 1.5%(含 )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自 2020年 1月 1日起至 2022年 12月 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 (含 )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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