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
对于新建房与旧房的划分界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桂财税字【1995】28号作了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为便于税收的管理,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为 :凡房屋建成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为新建房;而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则一律视为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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